(2015)盘中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因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盘锦市机械施工总公司,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中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负责人宋再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野,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盘锦市机械施工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东郭镇。法定代表人安福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东郭镇。法定代表人杨昕,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帆,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盘中民三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盘锦市机械施工总公司、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盘锦市机械施工总公司、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盘锦市机械施工总公司账户存款6068319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对上诉欠款不足部分承担的25759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廷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