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应国栋诉范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应某某,男。被告范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应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 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