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天长市重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一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重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一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932号原告:天长市重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宝金。委托代理人:虞延斌。被告:永康市一特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安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重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一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重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15元,由原告天长市重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