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小玲与黄霞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玲。被执行人黄霞。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霞下落不明,致使本院的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现查明被执行人黄霞在通城县恒通公司每月有工资收入9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黄霞在通城县恒通公司的工资收入68000元(每月扣留收入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沈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继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