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一终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涛与孙保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保建。委托代理人于建茹、徐刚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涛。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保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保建及委托代理人于建茹、徐刚、被上诉人孙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赵志宏代理审判员付术勇代理审判员杨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