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于某。被告张某甲。原告于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伟独任审判,书记员靳伟出庭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被告张某甲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张婷婷,次女张贝贝和长子张某乙。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双方经常生气吵架、打架,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对子女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共���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20余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且生育有三个子女。原告在诉状中称我夜不归宿不属实,实际情况是,我近几个月一直在金楼盖房子,晚上看建筑材料以防丢失,才未回家的。因此,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2月21日生育双胞胎张婷婷、张贝贝两个女儿,××××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15年4月份,被告将位于淮阳县城关镇金楼的旧房拆除建造新房,数月来,被告为看守建筑材料居住在建筑工地。庭审中,原告未提供与被告经常生气、吵架、打架的证据,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向法庭���供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淮阳县西关办事处证明,本院的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生育三个子女。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也未向法庭提供被告与其经常生气、吵架、打架的证据。被告在金楼建房,为防止建筑材料丢失居住工地,不能视为夜不归宿。因此,原告提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