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忠平与遵化市华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市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刘忠平,男,1969年3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家立,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化市华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西三里乡西二里村。法定代表人杨本贵,经理。被告北京市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分公司,住所地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一段5号塔楼5层。法定代表人陈明,经理。在审理原告刘忠平诉被告遵化市华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忠平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原告刘忠平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