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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粟绍成与周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粟绍成,男,生于1963年1月19日,汉族,居民。被告周南超,男,生于1975年9月23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粟绍成与被告周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绍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国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