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鄄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明军与王红波、杨秀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军,王红波,杨秀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宋明军,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红波,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杨秀贞,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红波、杨秀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红波在鄄城镇及所附属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红波位于鄄城镇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鄄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二、查封被执行人王红波位于鄄城镇附属土地使用权(鄄国用【***】第****号);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崇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