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柯贤有与宗保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贤有,宗保金,唐县薪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795号原告柯贤有,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施易,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保金,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被告唐县薪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唐尧路油泵制造有限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俊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向阳,北京张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法定代表人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旭丹,女,该公司法律处副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贤有诉被告宗保金、唐县薪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贤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柯贤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柯贤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