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区鼎美酒茶商行与穆永春、徐晓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铜山区鼎美酒茶商行,穆永春,徐晓丽,闫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405号原告:徐州铜山区鼎美酒茶商行,地址铜山新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20323600361793。经营者:李华东,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穆永春(又名穆建华),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徐晓丽,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系穆永春之妻。被告:闫利,男,1988年12月6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铜山区鼎美酒茶商行诉被告穆永春(又名穆建华)、徐晓丽、闫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铜山区鼎美酒茶商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穆永春(又名穆建华)、徐晓丽、闫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铜山区鼎美酒茶商行撤回对被告穆永春、徐晓丽、闫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202元,减半收取4101元,由原告徐州铜山区鼎美酒茶商行负担。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