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史青军与刘新国、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青军,刘新国,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史青军。被告刘新国。被告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环城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海阳,该公司经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西首育青小区。负责人陈立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青军与被告刘新国、被告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青军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青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史青军负担。审判员 田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