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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国恩与代淑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国恩,代淑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国恩,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淑兰。法定监护人高国恩,男,1934年1月1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镜湖街,身份证号码×××。(系代淑兰丈夫)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杰,男,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繁荣街俊江委,身份证号码×××2。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旭东,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4委,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闫国范,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靳平,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高国���、代淑兰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国恩、代淑兰委托代理人孙杰,被上诉人闫国范委托代理人靳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人民币148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高国恩、代淑兰。审判长 付 国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邰伟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康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