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杜丽娟与赵海龙、何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丽娟,赵海龙,何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80号原告杜丽娟,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丽亚,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龙,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海龙,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被告何运龙,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丽娟诉被告赵海龙、何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丽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杜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杜丽娟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闫 琳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鲁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