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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赵天堂、赵之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赵天堂,赵之波,赵泽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27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地址:平度市红旗路21号。。负责人逄焕波,行长。委托代理人纪省令,系该单位职工。被告赵天堂。。被告赵之波。。被告赵泽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以下简称平度农业银行)与被告赵天堂、被告赵之波、被告赵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度农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纪省令、被告赵天堂、被告赵之波、被告赵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度农业银行诉称,2012年5月18日,我行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方式。2014年5月14日,被告赵天堂在我行办理贷款人民币5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5月13日。上述贷款由被告赵泽辉、赵之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贷款发放后,被告赵天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截止到2015年6月25日,上述贷款被告赵天堂已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5340.02元。请求判令被告赵天堂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截止到2015年6月25日为5340.02元,2015年6月25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判令被告赵之波、赵泽辉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赵天堂辩称,欠原告5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偿还属实,被告赵之波、被告赵泽辉系该笔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此款应该偿还,因我现在资金紧张,没有能力偿还,现在也不能确定还款时间。被告赵之波辩称,赵天堂借原告款属实,我是该笔借款的保证人,我对该借款依法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赵泽辉辩称,赵天堂借原告款属实,我是该笔借款的保证人,我对该借款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原告平度农业银行与被告赵天堂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1份,双方约定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额度有效期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17日。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按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50%确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借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2014年5月14日,原告向被告赵天堂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5月13日。上述贷款由被告赵之波、被告赵泽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上述贷款发放后,被告赵天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现贷款已逾期。截止到2015年6月25日,被告赵天堂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5340.02元未还。另查明,被告赵天堂、被告赵之波、被告赵泽辉同为联保小组成员,被告赵之波、被告赵泽辉为被告赵天堂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本合同约定可循环借款额度的1.2倍(5万元×1.2)。约定借款期限届满,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1份、借记卡明细查询清单1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相关证据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被告赵天堂逾期未偿还借款,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其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赵之波、被告赵泽辉作为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应当在约定的最高额限额(5万元×1.2)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天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15年6月25日之前的利息5340.02元。二、被告赵天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2015年6月25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借款发放之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2.25倍计付)。三、被告赵之波、被告赵泽辉在最高额6万元的范围内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4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审 判 长  卢爱林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