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8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沧州宸宇粉末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源然静电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宸宇粉末机箱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源然静电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850-2号原告沧州宸宇粉末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周官屯镇冯官屯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市源然静电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唐官屯镇四街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宸宇粉末机箱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源然静电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宸宇粉末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宸宇粉末机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财产保全费30元,由原告沧州宸宇粉末机箱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姜庆余代理审判员 朱恩和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