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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民初字第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谢谢与陈俊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0524号原告李谢谢。委托代理人李淑惠(受李谢谢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俊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266号。负责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一名(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峻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李谢谢与被告陈俊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谢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李谢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谢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俊峰负担。审判员  潘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明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