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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于丽娟与周志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丽娟,周志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295号原告:于丽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赵国艳,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荣,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永,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赵景连,吉林松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丽娟诉被告周志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丽娟于2015年8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丽娟撤回对被告周志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0元,减半收取5605元,保全费1420元,即7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