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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平丽娟申请执行姜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丽娟,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30号申请人平丽娟,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昂昂溪分公司业务经理,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宏顺家园3号楼6单元XXX室。被执行人姜彬,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兴盛小区1号楼6单元XXX室。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