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57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羁押。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于2015年4月27日19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公交车站,窃取被害人王x放置在上衣左侧兜内的白色三星牌GT-N7108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被告人彭×在逃离作案现场后随即被抓获归案。现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具有如实供述、被动退赃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传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