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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守平与重庆市渝北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568号原告王守平,男,汉族,1970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C40综合大楼9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0147-1。法定代表人郭宝林,董事长。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晏某某,主任。被告重庆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18号1栋3-3号,组织机构代码:50402756-5。法定代表人林家国,会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平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