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竺支行与黄哲铨、谢艺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竺支行,黄哲铨,谢艺仁,赵梅玲,许朱雍,林妙花,林文字,谢秀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竺支行。代表人彭宗英,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如辉,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志军,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哲铨,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谢艺仁,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梅玲,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朱雍,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妙花,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文字,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谢秀珠,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竺支行与被告黄哲铨、谢艺仁、赵梅玲、许朱雍、林妙花、林文字、谢秀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黄哲铨、谢艺仁、赵梅玲、许朱雍、林妙花、林文字、谢秀珠的财产,以人民币150万元为限,并由案外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该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黄哲铨、谢艺仁、赵梅玲、许朱雍、林妙花、林文字、谢秀珠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