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刘燕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关奇,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燕,女,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袁芳军审 判 员 :蔡全杰人民陪审员 :张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记员: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