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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鑫和圆机械有限公司、周君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鑫和圆机械有限公司,周君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华勇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富阁,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鑫和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朝阳路。法定代表人周君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君杰。委托代理人鹿锡南(受二被告共同委托),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宇明(受二被告共同委托),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鑫和圆机械有限公司、周君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48元减半收取5424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694元,由原告无锡市麦特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传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羚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