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开商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扬州市鑫源线业有限公司与扬州乔纳森时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鑫源线业有限公司,扬州乔纳森时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00166号原告扬州市鑫源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文峰村花业组。法定代表人孙红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扬州乔纳森时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开发区鸿扬路20号7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谈太安。原告扬州市鑫源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乔纳森时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鑫源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