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颜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46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无业。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9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万焕作,系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云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及其辩护人万焕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5日14时许,被害人李某在本市红谷滩绿地悦城F区78号楼楼下做工时与被告人颜某的弟弟颜灿为争抢卡环一事发生口角,在该工地77号楼做工的被告人颜某得知后,赶至现场,用脚踹被害人胸口,并与工人“小李”(身份不详)一同持扳手、颜灿持木料一起追打被害人李某,致使被害人胸部、右肩胛骨等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钝力作用可形成,胸部外伤致七处肋骨骨折,外伤致右侧肩胛骨骨折,外伤致胸腔少量积血,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颜某已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颜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廖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红)公(刑)鉴(活)字(2014)04030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归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颜某的身份信息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颜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均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颜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监管的反馈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陆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 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故意伤害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故意伤害、入户故意伤害、携带凶器故意伤害、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