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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梅饮与赵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饮,赵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784号原告梅饮。委托代理人项燕燕。被告赵国庆,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饮与被告赵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梅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