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柱与李兴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柱,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李兴昌,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柱诉被执行人李兴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兴昌给付欠款62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兴昌家庭生活困难,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柱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古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柱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兴昌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6250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