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912号原告秦某某,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