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3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千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莱茵茉莉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千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浏阳市莱茵茉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3877号原告长沙千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鸿盛大夏B栋404房。法定代表人李浩。委托代理人张杰,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莱茵茉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碧桂园路亚大中心城总部A座。法定代表人汤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千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莱茵茉莉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千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千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长沙千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 琳人民陪审员 黎 旭人民陪审员 罗冬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晴旺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