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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一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董延琴与田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延琴,田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480号原告董延琴,女,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田立军,男,1973年1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教练员,住所地集安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原告董延琴诉被告田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延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0元,由原告董延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