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星光国际海运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永海海洋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庆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9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号。代表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睿,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晶,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星光国际海运有限公司(XINGGUANGINTERNATIONALMARINELIMITED)。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98号津滨杰座I-B-7-701。被告:舟山市普陀永海海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天吴路**号。被告:天津庆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号津滨杰座I-B-7-701。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被告星光国际海运有限公司、被告舟山市普陀永海海洋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庆洋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文哲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人民陪审员 高菘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吉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