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增素与被执行人黄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素,黄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李增素,女,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黄少刚,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李增素与被执行人黄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227.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少刚家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黄少刚所有的罗源县凤山镇天福花园2#楼206单元已被本院拍卖且拍卖款已发放。被执行人黄少刚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以上情况致使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章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