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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兴法叶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月苑诉吴礼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梅兴法叶民初字第277号原告杨月苑,女,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吴礼荣,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原告杨月苑与被告吴礼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月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礼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月苑诉称:双方于2004年在外做工时认识,2005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女儿吴紫媚。双方因性格不合,不能相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吴礼荣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在外做工时认识,2005年9月28日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双方生育一个女儿吴紫媚(2005年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双方夫妻感情一般。结婚约2年后至今,双方就因性格问题经常吵闹,双方处于冷战状态。2015年7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放弃子女抚养费争执。案经劝和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双方结婚多年,生育了子女,本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夫妻间真正做到互让互谅,互敬互爱。但是双方因性格不合,彼此缺乏商量,一直冷战至今约有4年,在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亦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权利,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现原告提出离婚,理由充分,依法应予照准。原告表示放弃子女抚养费争执,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月苑与被告吴礼荣离婚。二、婚生女儿吴紫媚(2005年出生)由原告负责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杨月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