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某。(已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上诉人甘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某于2015年8月3日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案诉讼。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邓 杰审 判 员 包林辉代理审判员 邓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骆春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