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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临港工业区人民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史桂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启明,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兴城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其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达坤,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乃柏,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新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射阳美来知球场管理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臧 峰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亚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