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法执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麦德与周哈麦代合伙协议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麦得,周哈麦代,钱秀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309-2号申请人杨麦得,男,生于1982年6月。被执行人周哈麦代,男,生于1978年3月。被执行人钱秀运,女,生于1980年12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麦得与被执行人周哈麦代、钱秀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8500元、诉讼费35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合计858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8043元,剩余案件款54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杨麦得自愿放弃案件款5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玉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玉举代理审判员 龚海晶代理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