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郫县翰点石金石材经营部与北京圣唐古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郫县瀚点石金石材经营部,北京圣唐古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郫县瀚点石金石材经营部,住郫县。经营者:刘秀琼委托代理人马屈,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北京圣唐古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彭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郫县瀚点石金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北京圣唐古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郫县瀚点石金石材经营部自愿撤诉,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郫县瀚点石金石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北京圣唐古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68元,由原告郫县瀚点石金石材经营部自愿承担。审判员 徐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