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河北银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银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车轮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河北银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银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车轮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高东祥,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银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赵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银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车轮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赵林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被告河北银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银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车轮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1元,减半收取3230.50元,由原告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担负。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