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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古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闫保庆与曹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保庆,曹国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古民初字第74号原告:闫保庆,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曹国平,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保庆与被告曹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保庆以与被告曹国平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保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闫保庆负担。审判员  秦云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保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