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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锐诉被告辽宁合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410号原告:李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辽宁合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45-4号。法定代表人:欧官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诉被告辽宁合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锐承担。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