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诗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吉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诗强,男,1966年2月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12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8月17日被福建省永安市小陶派出所抓获后羁押在永安市看守所,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吉水县看守所。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诗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7月,被告人朱诗强多次窜至赣州市于都县、吉安市各县,用尖嘴老虎钳将卷拉门门锁上方剪开一个方形口子后,把手伸入用尖嘴老虎钳将锁撬坏,打开卷闸门进入商店,将收银台抽屉里的零钱盗走。共盗得现金842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3月25日凌晨,朱诗强窜至赣州市于都县罗坳镇福康大药房、祥福批零商行,分别盗得人民币300余元、500余元。2、2014年5月1日晚,朱诗强窜至永新县文竹镇文竹三农超市,盗得人民币200余元。当晚朱诗强窜至心连心平价药店,但没有盗得财物。3、2014年5月4日晚,朱诗强窜至永新县石桥镇康泽大药房,盗得人民币300余元。4、2014年5月3日凌晨,朱诗强窜至永新县龙门镇百姓福大药房、龙门胖子批发部、陈某某批发部,共盗得人民币900余元。5、2014年5月10日晚,朱诗强窜至安福县泰山乡泰山街姐妹超市、招秀超市、民生超市,共盗得人民币1000余元。6、2014年5月12日晚,朱诗强窜至安福县金田乡金田义芳药店,盗得人民币500余元。7、2014年5月13日晚,朱诗强窜至安福县寮塘镇刘某某批发部,盗得人民币300余元。8、2014年5月26日晚,朱诗强窜至吉水县乌江镇宏福超市、兵仔超市,共盗得人民币800余元。9、2014年5月28日凌晨,朱诗强窜至吉水县白水镇百姓超市、鸿运超市,共盗得人民币1000余元。10、2014年5月29日凌晨,朱诗强窜至吉水县白沙镇旺家超市、永红超市,分别盗得人民币20余元、白沙牌香烟二包。11、2014年6月11日晚,朱诗强窜至吉水县金滩镇刘某某食品店,盗得人民币300余元。12、2014年6月17日晚,朱诗强窜至吉水县城城西客运站旁水果批发中心,盗得人民币400余元。13、2014年6月18日晚,朱诗强窜至吉水县黄桥镇小斌批发店,盗得人民币200余元。14、2014年7月5日晚,朱诗强窜至吉水县丁江镇五金建材批发店、永吉批发部,分别盗得人民币200余元、300余元。15、2014年7月7日晚,朱诗强窜至吉安县桐坪镇康福药店、“妈咪宝贝”母婴用品店,共盗得人民币700余元。16、2014年7月14日晚,朱诗强窜至万安县潞田镇潞田副食品店,盗得人民币500余元。当晚,朱诗强又窜至美英副食品店,但没有盗得财物。案发后,被告人朱诗强退赃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丁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等28人的陈述,归案情况说明及关押情况说明,退赃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2)天刑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DNA比对鉴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朱诗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诗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对被告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俊丹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刘正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丹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