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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雷勇与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勇,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106号原告:雷勇,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冲、段绪伟,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白合街58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5105-9。法定代表人:彭俊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定阳,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勇与被告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双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雷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邸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