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8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长师与欧阳平安、戴小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师,欧阳平安,戴小红,厦门厦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漳州雅泰塑纺有限公司,江西厦强机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527号原告李长师,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代理人苏敬、黄玉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平安,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戴小红,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厦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1935号1004室。法定代表人欧阳平安。被告漳州雅泰塑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龙池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淑惠。被告江西厦强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平安。原告李长师与被告欧阳平安、戴小红、厦门厦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漳州雅泰塑纺有限公司、江西厦强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南清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