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玉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连,欧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徐玉连,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吴台镇孙楼行政村孙堂村085号。身份证号码:412726197310070824。被执行人欧立志,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胡集乡小任庄行政村欧庄村067号。身份证号码:41272619671001755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多次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郸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