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邝丽萍与何飞、沈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飞,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李柏智,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邝丽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原审被告:沈新梅,女,汉族,现下落不明。上诉人何飞因与被上诉人邝丽萍,原审被告沈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4)韶乐法乐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沈新梅向邝丽萍立下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邝丽萍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到2014年4月26号前还清”。2014年1月18日,沈新梅再次向邝丽萍立下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邝丽萍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后邝丽萍向沈新梅催收借款无果。另查明:何飞与沈新梅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5日在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案号为(2014)韶乐法乐民初字第67号]。2014年5月12日,邝丽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何飞、沈新梅系夫妻关系,沈新梅于婚姻存续期间的2014年1月18日、2013年12月26日两次以装修夫妻房屋为理由,向邝丽萍借款21万元。因沈新梅到期未归还借款,为此,邝丽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原审法院判令:1、沈新梅、何飞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共21万元。2、沈新梅、何飞偿还借款到期的逾期利息(其中16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4年4月26日起算;50000元借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以上逾期利息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沈新梅、何飞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诉讼期间,原审法院在乐昌市公安局治安科对沈新梅进行调查,沈新梅称:本案所涉借款是赌债,沈新梅和别人赌钱,不够钱才向邝丽萍借的,邝丽萍知晓沈新梅赌钱事实。借款利息是月息10%,当时两笔借款均是现金交付,邝丽萍当场抽走了第1个月的月息。2013年12月26日的16万元借款,沈新梅已经还了3个月的利息,合计1.6×3=4.8万元给邝丽萍;2014年1月18日的5万元借款,沈新梅已经还了2个月的利息(包括当场抽的利息5000元),合计1万元给邝丽萍。两张借条均是沈新梅签字,内容属实,没有威逼,但数额上,5万元实际只给了45000元,16万元的借条是当场抽了3个月的利息48000元,故邝丽萍实际只给了112000元。沈新梅已陈述相关事实及发表意见,不需要答辩期和举证期,也不参与开庭,两笔借款是赌债,不需要还。何飞对借款不知道,并没有用于所谓的房屋装修。邝丽萍在原审庭审中对沈新梅的陈述不予认可,只确认沈新梅还了全部借款两个月的利息1万元。何飞、沈新梅均称已向公安部门举报沈新梅赌博一事,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安部门已就此立案审查。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沈新梅欠邝丽萍借款21万元,有沈新梅亲笔签名的二张《借条》在案予以证实,且沈新梅在原审法院对其进行询问时,也表态承认是分两次向邝丽萍共借了现金21万元,故邝丽萍要求沈新梅归还借款21万元之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院予以支持。至于沈新梅强调该借款是高利贷,在向邝丽萍借款时,邝丽萍按月息10%的利率,借16万元时当场先行扣减了3个月的利息4.8万元;借5万元时沈新梅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1万元(包括当场扣减的5千元)给邝丽萍,但是沈新梅并未为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相关的证据和证人证明,邝丽萍又予以否认,只承认收取过沈新梅支付的1万元利息,因此,沈新梅提出已按月息10%的利率共向邝丽萍支付5.8万元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该院不予采纳。何飞、沈新梅提出21万元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且邝丽萍明知沈新梅是借钱用于赌博,仍借给沈新梅,何飞、沈新梅还因此向乐昌市公安局报案,据此主张本案所涉21万元借款不需要偿还给邝丽萍,但根据沈新梅自认的事实,沈新梅确实是在没有人威逼的情况下写下二张《借条》,从邝丽萍处分两次借现金共21万元,并非是沈新梅与邝丽萍双方赌博而欠下21万元,何飞、沈新梅认为是赌债,是其对赌债概念和双方主体构成的错误认识,且目前何飞、沈新梅并未提交乐昌市公安局就此以赌债立案的相关证据,报案不等同于立案,因此,本案不适用民事案件应当以刑事案件的结论作为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沈新梅向邝丽萍所借21万元不是赌债,属民间借贷纠纷的正常债务,依法应当偿还。何飞、沈新梅称邝丽萍明知沈新梅借21万元是用于赌博,仍借钱给沈新梅用于赌博,依法可以无须偿还,却未提交任何相关的证据和证人证明邝丽萍是明知沈新梅是借钱用于赌博的,邝丽萍也不予承认,因此,该院对沈新梅陈述的邝丽萍是明知借钱给沈新梅赌博的说法不予认可。由于沈新梅向邝丽萍借款21万元,是在与何飞的婚姻存续期间,且邝丽萍主张沈新梅向其借钱时,是与丈夫何飞商量过,是用于家庭新屋装修,邝丽萍有理由相信沈新梅向其借钱是何飞知情的,是用于家庭新屋装修用的。在何飞、沈新梅没有证据证明沈新梅向邝丽萍借钱一事,何飞是不知情的,沈新梅的借款没有用于与何飞的共同生活的情况下,邝丽萍提出沈新梅所借21万元,是何飞、沈新梅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主张,理由充分,证据充足,该院予以支持。邝丽萍要求何飞、沈新梅支付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之法律规定,由于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其中5万元借款没有约定归还期限,故利息的计算应从邝丽萍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即立案之日起),其中16万元借款从还款到期日第二天2014年4月27日开始计算利息。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率,依法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根据邝丽萍承认沈新梅已支付过1万元利息的事实,应从何飞、沈新梅应付的利息中予以冲减。沈新梅经传票传唤及现场传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和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邝丽萍的诉求,理由充足,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韶乐法乐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沈新梅、何飞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邝丽萍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算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6万元本金自2014年4月27日起计息、5万元本金自2014年5月12日开始计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沈新梅已支付的1万元利息应予以冲减)。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70元,由沈新梅、何飞连带负担。何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沈新梅向邝丽萍借款21万元系用于赌博,属沈新梅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1、邝丽萍与何飞互不相识,何飞既没有在《借条》中签名,邝丽萍也从未向何飞主张过还款。2、何飞对沈新梅举债的事实毫不知情。3、借款时期,何飞与沈新梅夫妻间关系恶劣,正在闹离婚,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二、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邝丽萍称沈新梅借款是用于新房装修,且沈新梅和何飞是商量过的不是事买。1、两笔款项共21万元,数额巨大,如借款用于新房装修,为何两张借条均未注明借款用于新房装修而且,从两张借条笔迹判断,明显是邝丽萍写好借条后由沈新梅签名确认。邝丽萍的陈述有违常人对大额资金往来的谨慎注意表现,邝丽萍称沈新梅借款是用于新房装修不是事实。2、何飞的新房是带精装修的,新房不需要装修。3、新房的总房款为482021元,首期房款为152021元,按揭贷款330000元。如邝丽萍所述成立,则装修款几乎达到总房款的一半,完全与房屋的价值不相对称,有违一般债权人对资金用途合法性、合理性的判断。4、何飞系乐昌监狱干警,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月应发工资7008.8元),如新房确实需要装修,其完全有能力应付,实无必要向外大幅举债进行装修。另外,据邝丽萍所述,借款的利息是月息五分,则每月利息高达10500元,远远超出何飞的承受范围。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装修并不是如救死扶伤等十分紧迫的重大事由,正常人不会为此将自己逼上绝路。因此,邝丽萍陈述沈新梅借款用于装修,并且沈新梅借款前有跟何飞商量过是不可信的。三、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根据原审法院在2014年11月3日下午在乐昌市公安局对沈新梅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沈新梅陈述该21万元借款系用于赌博,何飞不知情,并没有用于所谓的装修”,结合沈新梅一贯的赌博恶习,对比邝丽萍的陈述,沈新梅的陈述是吻合本案的事实及证据的,可信性远远大于邝丽萍的陈述。邝丽萍是明知沈新梅借款是用于赌博,而非装修,因此,该21万元借款属于沈新梅个人债务,并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之规定,沈新梅向邝丽萍借款21万元系用于赌博,属沈新梅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何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邝丽萍要求何飞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邝丽萍答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1、邝丽萍与沈新梅是相识的朋友,虽然与何飞不相识,但这并不影响沈新梅、何飞两夫妻以个人名义向外借钱用于家庭生活,法律并没有规定合法夫妻对外借钱必须共同参与,共同签名才有效,只要邝丽萍有理由相信沈新梅借钱是用于与何飞的共同家庭生活,何飞是知情的就可以了,何飞不能借口因为其未在《借条》上签名,就可以在使用了借款后而不负责连带偿还。2、何飞称对沈新梅向邝丽萍借钱一事并不知情,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由何飞承担举证责任。其实反过来应该说邝丽萍对沈新梅、何飞内部最隐秘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不知情,也不能去探听,否则是侵犯了沈新梅、何飞夫妇的隐私,只要沈新梅、何飞是合法夫妻,邝丽萍就有理由相信沈新梅的借钱行为,就是沈新梅、何飞夫妇共同意思表示。虽然沈新梅、何飞夫妇借款使用之后到法院起诉离婚了,但不排除沈新梅、何飞夫妇是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离婚的可能。3、邝丽萍是看在与沈新梅是朋友的份上,才借钱给沈新梅的,凭的是一份友谊和诚信,也是为沈新梅、何飞夫妇渡过经济难关,收取一点利息,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并不是银行发放贷款,需要严格的审查贷款用途和设置抵押,所以,沈新梅说是借钱用于新屋装修,邝丽萍相信了,也相信是沈新梅、何飞夫妇共同意思表示,属民间借贷,至于借款用于何处邝丽萍是没有义务和权利以及能力进行审查和监督的。4、何飞称21万元数额巨大,占购房款的一半,邝丽萍借款21万元给沈新梅用于装修,是“有违一般债权人对资金用途合法性、合理性的判断”,何飞的言论缺乏一般社会常识的,现代的装修费用比购房款还多,甚至翻倍的事例比比皆是。装修本身就是个无底洞。并且就算新买的房屋是带装修的,很多人也会在入驻前敲掉原装修,按自己的喜好意愿风格情调重新进行装修再入住,所以,邝丽萍相信了沈新梅是借钱用于新屋装修,一点都不奇怪。5、何飞说其是监狱干警,每月有七千多的收入,没必要向外借钱,也不是实话。现在的房地产开发商及很多企业家,身家数亿,也一样向银行贷款进行发展。所以,沈新梅、何飞夫妇以沈新梅的名义对外说新屋装修需要资金而借钱,再用于其它发展用途是完全可能的。6、何飞称沈新梅有赌博恶习,邝丽萍对此不知情的,每个人的性格爱好,就算是夫妻父母子女之间也是讳莫如深,互不知情,何况是朋友。沈新梅的行为是否赌博也应由公安机关才能确定,沈新梅借口借钱用于新屋装修,却将借款用于其他用途的话,是邝丽萍无法预料和控制的。7、何飞作为沈新梅的合法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沈新梅对外的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时,是应该依法予以连带偿还的,至于何飞与沈新梅夫妻间内部如何进行责任划分,是其夫妻内部的事,“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何飞的妻子沈新梅在法院对其进行询问调查时,沈新梅是申明作为庭审表态意见的,白纸黑字的承认邝丽萍是真金白银的拿了21万元给沈新梅,其应予偿还。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何飞的无理上诉,维持原判。沈新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二审调查询问,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诉讼期间,何飞提供了以下证据:1、韶乐公(治)行罚决字(2015)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回执》,拟证明因沈新梅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到2014年3月份,在乐昌市参与打对子,推筒子等形式的赌博活动,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2、沈新梅于2014年2月20日写的日记,拟证明沈新梅利用赌博来发泄对何飞不满的事实。3、对何珍娥、曾靖惠、丘日英、李年刚、扶令秀所做的调查笔录,拟证明沈新梅领导、同事、好友均证实沈新梅在2013年下半年起就流露出因赌博输了很多钱,不想活,并表示赌博是为了报复对何飞不满的事实。4、何飞分别与阿秋、陈建军、陈友胜通话录音资料,拟证明沈新梅的赌友、债主均证实沈新梅因赌博向外大量举债的事实。5、广发银行工作人员催款电话录音资料、拟证明沈新梅刷广发信用卡,截止2014年10月拖欠银行6万多元的事实,从而证实沈新梅有赌博恶习。6、何飞收入证明,拟证明何飞有较高的收入及福利,完全可以满足正常家庭生活经营支出,无需向外大幅举债。7、2013年6月25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位于乐昌市碧桂园凰鸣翠岭一街3座1101号新房是带精装修的,无需进行装修,邝丽萍陈述沈新梅向其借钱用于装修不是事实。8、认购书、购房发票,拟证明邝丽萍陈述沈新梅向其借钱21万元用于装修、与新房的价值不相符,邝丽萍讲法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9、按揭还款银行流水及工资银行流水,拟证明何飞经济状况良好,无需向外大幅举债。10、签单、定金单、点菜单,拟证明根据碧桂园新房入伙时间,从而证明邝丽萍称借款给沈新梅用于新房装修不是事实。11、《关于对沈新梅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批复》,拟证明沈新梅因沉迷赌博,连工作都丢掉的事实。12、借款合同,拟证明2013年2月17日,沈新梅又以做生意为名向何新平借款5万元用于赌博(沈新梅众多债务其中一笔)。13、粤房地权证乐字第××号,拟证明沈新梅一贯有赌博恶习,之前因赌博连房子都卖掉还债的事实。14、证据4、证据5录音光盘,与证据4、证据5的证明内容一致。邝丽萍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不清楚沈新梅是否赌博。对证据2,沈新梅借钱是2014年2月20日之前,对沈新梅在日记中记载的内容不清楚。对证据3,不清楚沈新梅是否赌博。证据4、5,不清楚。证据6,只知道何飞是乐昌中山农场的职工,工资都蛮高的,所以才借钱。证据7,房屋虽然带装修,但是还是需要购买家具等。证据8,借款20多万元购买家具也是合理的。证据9,虽然何飞工资收入良好,但是还是需要资金交房屋的首期。证据10,不同意其证明目的。证据11,不清楚沈新梅是否赌博,只知道沈新梅有单位工作,平时很好联系。证据12,沈新梅说还需要购买电器,再次借款5万元。证据13,卖房屋的事实不清楚。不认同证据14。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何飞应否对沈新梅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沈新梅分两次向邝丽萍借款共21万元,沈新梅与邝丽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请求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已明确确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2)该债务不适用于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的规定,判断何飞是否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涉案借款21万元是否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以及何飞是否存在举债的合意并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首先,沈新梅向邝丽萍出具的《借条》中,均未有何飞的签名,也无其他任何证据证明何飞对沈新梅向邝丽萍借款一事知情,在何飞对此不予确认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沈新梅向邝丽萍借款21万元是经过何飞同意或者何飞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沈新梅在借款时未在任何一张《借条》中注明借款用途,邝丽萍述称沈新梅借款是用于房屋装修等家庭生活共同使用等,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邝丽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涉案借款用途不明,无法证实用于何飞与沈新梅的家庭生活,亦无法证实何飞有使用涉案借款或有分享到借款带来的利益。再次,何飞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沈新梅有长期参与赌博的行为,且与何飞感情不和;何飞的工资收入属于较高水平,足以支付家庭日常开销;以何飞名义购买的位于乐昌市碧桂园凰鸣翠岭一街3座1101号房屋首期款付款时间为2013年6月25日,在涉案借款发生之前,且该房系带装修房屋。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并未显示何飞与沈新梅家庭在本案借款时期有特别大宗的支出,而沈新梅对外借款的数额已远远超过何飞入住新房的支出,且沈新梅也自认涉案借款用于赌博,因此,邝丽萍称沈新梅借款是为了装修房屋的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涉案21万元借款为沈新梅在未经过何飞同意的情况下所负的个人债务,何飞并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借款也并未用于沈新梅与何飞的共同生活,故涉案债务并非何飞、沈新梅的共同债务。邝丽萍认为何飞应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因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何飞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2014)韶乐法乐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为:沈新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邝丽萍偿还借款本金21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算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6万元本金自2014年4月27日起计息、5万元本金自2014年5月12日开始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沈新梅已支付的1万元利息应予以冲减)。二、驳回邝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沈新梅负担。沈新梅应向原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070元,邝丽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原审法院予以清退。二审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沈新梅负担。沈新梅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070元,何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70元,本院予以清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亮代理审判员 神玉嫦代理审判员 邓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新苗第15页共15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