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宋强、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宋强,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12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星,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公司员工。被告:宋强,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梅,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强、阜阳市宏利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请54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已收费用1340元,应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本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