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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温某,住定州市。被告李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王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