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温某,住定州市。被告李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判员 王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