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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永登县热力公司与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热力公司,张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64号原告永登县热力公司,住所地:永登县城关镇解放街。法定代表人张文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甘肃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0日,住永登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永登县热力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某已交清了2012年—2014年度的供热费,2015年8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县热力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琴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金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