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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尚宗红申请执行马学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宗宏,马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尚宗宏,男,1963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学林,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工程款130985元及利息,执行费18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学林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国志 来自